7月31日大资本优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2件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有关“背靠背”条款,引起笔者注意。
因工程项目需求,某建设公司(国有大型企业)与某电缆公司(中型民营企业)签订电缆采购合同,约定电缆公司根据建设公司提交的采购订单交付相应货物,结算方式为供货完成结算办理后1个月内支付全部货款,所有支付须在收到业主工程款后进行。电缆公司履行供货义务、催收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建设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建设公司答辩称,现工程虽已交付,但工程款项尚未全部收到,货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
双方纠纷是个缩影。近年来,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突出,尤其是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商品或者服务等合同中,常与中小企业签订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前提、或约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背靠背”条款大资本优配,由此引发相关款项的支付纠纷。通俗地说就是,大企业收到钱后,再给小企业付钱,转嫁第三方付款风险,减轻自身资金压力。曾经,对大企业与中小企业间的“背靠背”条款合同效力问题,存在不小争议,有人认为既然是双方提前商量好的,就该按合同约定办事,也有人认为,“你的客户没付钱,凭什么牵连我?”
正如法院指出,中小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大型企业平等协商的能力,不得不接受“背靠背”条款,因此认定上述建设公司与电缆公司的“背靠背”条款无效,判决前者向后者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判决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面临的账款回收周期长、成本高、压力大难题,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树立了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各类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价值导向。
去年8月,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就明确,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背靠背”条款无效。不仅因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普遍不强,“往往出于生存考虑不得不同意此类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难以对第三方的付款风险进行把控”,相关负责人还提到,“近年来,随着欠款规模不断增长、账期持续拉长,中小企业面临的账款回收压力、诉讼周期成本等已成为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障碍,甚至濒临破产”。《批复》及典型案例的发布,对畅通中小企业司法救济渠道、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通过“背靠背”条款“以大欺小”,逻辑是“上游有水,下游才有水”,压力从上游向下游传导。这种逻辑当然很霸道,但也要看到大资本优配,如果还有更好的选择,被欠账的中小企业大多不会撕破脸皮,走到对簿公堂这一步,有的即便赢了官司,也可能丢了业务。对中小企业更彻底的保护,是对资金源头进行综合治理,减少不良连锁反应。(维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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